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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员华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员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73行初2970号原告张员华,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士章,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蔡丽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张员华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2880号关于第17773291号“钻石美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下午14时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张员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经查,我院于2017年6月8日向张员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士章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7年6月9日妥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张员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其起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员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张员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袁 伟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何 昊书 记 员  李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