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现卫),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粪堆赵村*号院***号,被执行人孙某,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粪堆赵村*号院***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进入执行阶段,现经我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