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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姚复兴与姚建权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复兴,姚建权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918号原告姚复兴,男,193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美兰,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权,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复兴起诉被告姚建权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复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