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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文德胜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胜,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69号原告文德胜,男,汉,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新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56225875F。法定代表人潘德全,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安宁,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周亚军、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德胜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稳政府)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自留地和住房在1981年被渝阳二矿征用修建幼儿园,是被告与渝阳二矿协商,原告只得到2500元搬迁补助费,其原住房未得到。现要求被告赔偿5.2万元以及退还1990年至今所收水费和农网电费。被告辩称,被告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称由于安稳政府出面协调,原告才与渝阳二矿签订了占地协议。渝阳煤矿修建幼儿园占用原告房屋和土地不是安稳政府征地行为,所以被告安稳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庭审中向原告进行释明,但原告拒绝变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文德胜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人民陪审员陈乐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春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