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轩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芮城县光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轩,山西省芮城县光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王轩,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山西省芮城县光明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权熙,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轩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芮城县光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轩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权利尚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