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庆刚,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刚,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永安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卞国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莱州市朱桥镇紫罗刘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威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昭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