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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忠与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忠。被执行人郑娟。申请执行人刘忠与被执行人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账户名为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户为61×××99的存款659362.78元予以扣留、提取。嗣后,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659362.78元转账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其中案款650000元,本院案件执行费9362.78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都对上述款项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