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任代成与黄建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代成,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任代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代成与被执行人黄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任代成与被执行人黄建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代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振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