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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余云义、石声衡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义,石声衡,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416号原告:余云义,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石声衡,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梁山堰路伊顿小镇地下室-2-10号法定代表人:王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云义与被告石声衡、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余云义于2017年6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云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余云义负担。审判员  聂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