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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庆标、韦炳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标,韦炳宪,韦炳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标,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炳宪,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炳果,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曾庆标与韦炳宪、韦炳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炳宪、韦炳果没有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庆标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368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本案需要等待参与债权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