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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中树滥伐林木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刑申108号张中树、张飞:你们因滥伐林木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州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们申诉提出“没有滥伐林木的犯罪故意,没有组织、指使社员滥伐林木,超采伐许可数量采伐林立木蓄积1178.24m3,不是申诉人的行为所致。”经查,张中树、张飞的供述和证人龙某旺、张某德、张某利、龙某家、李某喜、张某禄、张某松、张某义、张某林的证言证明,张中树和张飞对采伐方式为间伐是明知的,对采伐的许可数量也是明知的,二人在对砍伐的方式上传达给村民错误的认识,且伪造花名册,不将砍伐指标分册到户,导致村民在砍伐的过程中,滥砍乱伐,超数量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178.24m3。张飞作为林场场长,张中树作为林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你的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申诉提出“对他人滥伐林木进行了报警,是林业部门的不作为才导致最后超出采伐许可证数量,两人不应对林场的监管承担责任”经查,张中树是曾向相关主管机关反映过非法收购木材的情况而并非反映滥伐林木的情况。在本案侦查阶段,张中树也供述称“群众砍大留下,我也就没有制止和给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在林业部门人员到实地验证,验证人员提出采伐违规,并对林场进行了罚款的情况下,张中树和张飞作为洞坪村林场的场长和负责协助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对林场的林木采伐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在村民出现了滥伐林木的情况后,没有及时进行制止,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此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你们的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申诉提出“对部分村民出具的证言持有异议且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张某志、张某其、邓某安于2016年作出的书面证明。”张某志、张某其此次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否认了原来在公安机关作出的笔录内容,称对一切都不知情。邓某安证明洞坪村有人卖黑木材,还证明张中树曾阻止李某金等人收购黑木材的事实。经查,张某志、张某其所出具的证明,虽有其签名盖手印,但此证明是在时隔八年后才作出,对其真实性有待商榷。且该两名证人之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并非违背其真实意愿所作出的,应该予以采信。关于邓某安所作的证明,也只能证明张中树阻止收购黑木材的事实,但与其组织村民滥伐林木并无直接的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予以驳回。希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