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8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凤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凤成,黄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8573号申请执行人:常凤成,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黄晨,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常凤成与黄晨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199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晨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我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晨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在内的财产。我院于2018年2月1日轮候查封黄晨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瑞祥里27号楼1层2单元101号房屋,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我院现暂无法处置该房屋,待一手查封法院处置完该房产后我院再行参与分配。我院于2018年5月16日查封黄晨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该车辆。我院联系不到被执行人黄晨,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确定和核实其实际居住地,法院暂无法对黄晨等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晨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黄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常凤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常凤成可要求被执行人黄晨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晨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常凤成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杰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