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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海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海洋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05号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乾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立霞,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洋,男,汉族,1993年5月2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身份证号码:×××。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海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