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和福、李巧芝、邹帅、邹再飞诉被告刘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和福,李巧芝,邹帅,邹再飞,刘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745号原告:邹和福,男,193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李巧芝,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邹帅,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邹再飞,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萍,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247-2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和福、李巧芝、邹帅、邹再飞与被告刘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和福、李巧芝、邹帅、邹再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和福、李巧芝、邹帅、邹再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和福、李巧芝、邹帅、邹再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3元,由原告邹和福、李巧芝、邹帅、邹再飞负担。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