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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喻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喻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初2288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1,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喻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年增长10%;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喻某2。现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喻某1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喻某1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喻某2。现刘某诉至法院,以婚后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某与喻某1系自主婚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充分的沟通,并努力解决问题与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喻某1愿意努力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刘某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喻某1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多一份体谅、理解与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