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庄冠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冠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8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冠华,男,汉族,1992年7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6日刑满。因涉嫌吸毒于2017年1月1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于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检办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冠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28日2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提出要向被告人庄冠华购买一包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俗称开心粉),被告人庄冠华就告诉李某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MDMA)的价格是300元一包,李某就通过微信转了900元(其中有300元是用于购买一包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600元是李某之前欠庄冠华的)给被告人庄冠华,收到李某的转帐后,被告人庄冠华就去到合山镇李祺路合山第二小学附近的小桥处以250元一包的价格向“东仔”(情况不明,在逃)购买了一包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后去到北惯镇三北路与325国道交界的加油站处,将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放到加油站厕所侧边的草地上,在微信上告知李某放置毒品的地方,随后李某到该处将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俗称开心粉)取走。2、2017年1月13日21时左右,黄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庄冠华提出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黄某和被告人庄冠华在微信约好购买400元(约2克)毒品氯胺酮和交易地点,黄某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给被告人庄冠华。被告人庄冠华收到钱后,去到合山镇李祺路合山第二小学附近的小桥处以350元一包的价格向“东仔”(情况不明,在逃)购买了一包氯胺酮,然后将这一小包毒品氯胺酮放到合山镇兴阳路29号之9黄某住宅边的水表处,之后黄某到水表处取得该小包毒品。3、2017年1月19日,办案民警在合山镇合兴寄卖行抓获被告人庄冠华,在被告人庄冠华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1小包,净重12.57克,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俗称开心粉)3小包,净重2.8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冠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庄冠华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冠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冠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庄冠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庄冠华的毒资700元;查扣的毒品氯胺酮12.57克、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2.82克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