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佳伟与王盾、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伟,王盾,李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869号原告:李佳伟,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盾,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涛,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主要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佳伟诉被告王盾、李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佳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佳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李佳伟负担。审判员 刘福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振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