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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志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19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志祥,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2017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20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一出租门面内,查获被告人朱志祥及正在用“草花机”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王星星、廖某、姜某。现场扣押用于赌博功能的“草花机”8台、“鲨鱼机”10台,赌博机上分钥匙一把,现金2700元。经查,从2016年12月28日起,被告人朱志祥租赁该门面,用“草花机”、“鲨鱼机”等赌博机开设赌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朱志祥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志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朱志祥曾因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志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