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15号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暂无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