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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雨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雨霞,李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1241-7。法定代表人李俊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雨霞,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茂国,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雨霞、李茂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