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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万军、闫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万军,闫翠芳,耿超,刘佳思,达布希拉图,贾福昌,崔海宝,王东杰,XX飞,许延飞,任树宝,王青山,郭玉莲,那仁花,郝朝金,其木德,李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23号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X271671344。法定代表人:徐志平,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玲,系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亮,系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李万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身份证号码152529196808153010。被告:闫翠芳,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身份证号码152529196909100022。被告:耿超,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供电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2组217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9003260015。被告:刘佳思,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供电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身份证号码152529199106020911。被告:达布希拉图,男,1958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正镶白旗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满达拉图东街4组36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580508051X。被告:贾福昌,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教育与科技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宝石根街葛根敖包社区地税楼4号楼1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6302130911。被告:崔海宝,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旗委办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伊和淖街1组42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8711080010。被告:王东杰,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政法委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2组112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860308003X。被告:XX飞,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房产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明安图东街2组105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8607100034。被告:许延飞,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供电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明安图东街11号楼供电局家属楼1栋西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9109150017。被告:任树宝,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公安局干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身份证号码152529196110070037。被告:王青山,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计划与生育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布日都西街3组76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5309140012。被告:郭玉莲,女,1954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正镶白旗国税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布日都东街3组76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5406040027。被告:那仁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正镶白旗档案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满达拉图东街4组41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6611030025。被告:郝朝金,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国税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明安图西街9组105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6803020016。被告:其木德,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正镶白旗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阿日道拉1组55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610812071X。被告:李晓光,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正镶白旗公安局干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明安图西街10组55号,身份证号码15252919910304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万军、闫翠芳、耿超、刘佳思、达布希拉图、贾福昌、崔海宝、王东杰、XX飞、许延飞、任树宝、王青山、郭玉莲、那仁花、郝朝金、其木德、李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以无法提供部分被告的具体居住地址和通信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2.75元,予以全部退还。审判员  刘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