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仇春才与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春才,绥化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597号原告:仇春才,男,195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被告:绥化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兰路五中东侧。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原告仇春才与被告绥化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仇春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仇春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00元,仇春才未交纳。审判员 纪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