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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葛树金与寿光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金,寿光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1号原告:葛树金,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留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253XU。法定代表人:李新森,经理。葛树金与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葛树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树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葛树金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