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葛树金与寿光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金,寿光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1号原告:葛树金,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留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253XU。法定代表人:李新森,经理。葛树金与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葛树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树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葛树金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