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828号原告: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冠路680号。法定代表人:沈传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岱元,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负责人:靳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成,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以���简称原野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岱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济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太保济南公司于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拖车清理费人民币980元(以下币种同)、车辆修理费11,000元,共计11,98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8日6时许,案外人王圣国驾驶牌号为鲁AYF4**(临)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D933**小汽车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世盛路西约500米处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右侧��车,车辆损坏。上述肇事车辆在被告太保济南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圣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太保济南公司书面答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牌号为鲁AYF4**(临)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1,000元,对原告车辆拖移、施救产生的费用认可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相关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已经作出认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定损,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车辆拖车清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太保济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系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9,000元、拖车清理费980元,合计人民币9,98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上海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