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建林、雪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林,雪翠平,支盘根,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建林,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雪翠平,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盘根,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出生。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山,西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庆,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建林、雪翠平、支盘根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号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号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林、雪翠平、支盘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98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钟晓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