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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建林、雪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林,雪翠平,支盘根,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建林,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雪翠平,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盘根,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出生。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山,西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庆,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建林、雪翠平、支盘根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号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号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林、雪翠平、支盘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98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钟晓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