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蕊,李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337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姣。被告:王蕊。被告:李志伟。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蕊、李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