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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乐龙与马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乐龙,马安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乐龙,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安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刘乐龙因与被上诉人马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乐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来 阳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