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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益锋与许庆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锋,许庆梅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47号原告:吴益锋,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许庆梅,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吴益锋与被告许庆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吴益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益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益锋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