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益锋与许庆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锋,许庆梅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47号原告:吴益锋,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许庆梅,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吴益锋与被告许庆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吴益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益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益锋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