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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肖钧、金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钧,金曙平,王洵,许大波,袁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肖钧,男,1941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金曙平,女,1941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洵,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许大波,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袁丽娜,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肖钧;金曙平;王洵与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肖钧、金曙平、王洵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379449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379449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秀水山庄紫微园5幢2号的房产,已由椒江区人民法院拍卖;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在杭州市拱墅区西岸花园7幢1单元101室房地产,该房屋已抵押给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执行价值不大。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王肖钧;金曙平;王洵执行回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肖钧;金曙平;王洵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许大波、袁丽娜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