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杰与罗世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罗世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793号原告:李杰,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梁雄归,系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世才,男,1969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杰诉被告罗世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以诉讼标的差异大且有庭外调解的空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王先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泳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