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淑彬、徐玉敏与刘兰英、徐贤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彬,徐玉敏,刘兰英,徐贤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547号原告:陈淑彬,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徐玉敏,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刘兰英,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徐贤清,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陈淑彬、徐玉敏与被告刘兰英、徐贤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淑彬、徐玉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彬、徐玉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彬、徐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陈淑彬、徐玉敏负担。审判员 廖成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元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