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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淑彬、徐玉敏与刘兰英、徐贤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彬,徐玉敏,刘兰英,徐贤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547号原告:陈淑彬,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徐玉敏,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刘兰英,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徐贤清,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陈淑彬、徐玉敏与被告刘兰英、徐贤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淑彬、徐玉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彬、徐玉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彬、徐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陈淑彬、徐玉敏负担。审判员  廖成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元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