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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群与吴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吴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2425号原告:杨群,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包,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群与被告吴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群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群负担���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