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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坤鹏与邓泽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坤鹏,邓泽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325号原告:郭坤鹏,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朱沱镇。被告:邓泽宾,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朱沱镇。原告郭坤鹏诉被告邓泽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坤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坤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