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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万丽敏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丽敏,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丽敏,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奇,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万丽敏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不服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万丽敏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万丽敏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丽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丽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