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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霞与李运兵李运强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李运兵,李运强,李运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874号原告:李霞,女,1999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法定代理人:谢义桃(系原告李霞母亲),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群,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兵,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运强,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龙,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李运兵、李运强、李运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周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