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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张冬冬、杨雪、梁建涛、王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冬冬,杨雪,梁建涛,王琳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9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曹江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敏,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玲,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冬,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杨雪,女,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系张冬冬之妻。被告:梁建涛,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王琳琳,女,汉族,住陕西省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张冬冬、杨雪、梁建涛、王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林 燕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