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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瑜彰与席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瑜彰,席少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570号原告邱瑜彰,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席少平,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瑜彰与被告席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瑜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瑜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邱瑜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瑜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瑜彰负担(原告邱瑜彰已预交400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