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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袁平与XX、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118-1号申请执行人袁平,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袁平与XX、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县XXX厂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部机器设备等。进入价格评估后于2017年5月24日将(2017)川1521执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川天信评报字(2017)65号资产评估报告”已生效,2017年6月12日恢复执行程序,以该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案的网拍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拍卖被执行人宜宾谷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县普安乡周坝村一组的厂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部机器设备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