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鹿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鹿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836号原告:昆明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万宏路金星东门桃园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峰,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鹿某,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昆明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鹿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昆明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鹿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