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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XXX与周运输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周运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周运输,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周运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358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运输位于南京市××区××路××单元××室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