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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宮宝宏与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宝宏,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854号原告宫宝宏,男,1984年8月2日生,满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武强,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宮宝宏诉被告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宝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