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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冻妮、秦伟伟等与杜江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冻妮,秦伟伟,秦帅,秦芹芹,秦喜庆,杜江涛,杜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60号原告:陈冻妮,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秦伟伟,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秦帅,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秦芹芹,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喜庆,男,192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杜江涛,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杜江伟,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陈冻妮、秦伟伟、秦帅、秦芹芹、秦喜庆与被告杜江涛、杜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