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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73-1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燕赵酒业有限公司存款4397111.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