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钟梓春、梁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钟梓春,梁兰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258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梓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梁兰梅,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钟梓春、梁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钟梓春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且被告钟梓春、梁兰梅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钟梓春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附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编号:138149002186】;2.被告钟梓春立即偿还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161959.70元、利息8086.15元、罚息1090.36元、复利362.45元,以上本息合计171498.6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即未到期部分本金以月利率1.34%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742%计算复利);3.被告梁兰梅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表示,被告钟梓春在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17年6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156268.12元、利息17512.75元、罚息11424.71元、复利3084.70元,合计188290.28元。被告钟梓春、梁兰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钟梓春。签约情况:2014年8月11日,钟梓春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49002186),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钟梓春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钟梓春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5笔贷款,分别为250000元、16000元、12000元、10000元、30000元。贷款期限:均为36个月,贷款250000元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贷款16000元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贷款12000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4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34%。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742%。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742%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钟梓春自2016年3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6月8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156268.12元、利息17512.75元、罚息11424.71元、复利3084.70元(其中250000元贷款欠本金107974.13元、利息10453.43元、罚息8319.41元、复利1736.43元;16000元贷款欠本金8510.77元、利息953.07元、罚息560.04元、复利152.58元;12000元贷款欠本金7531元、利息1030.86元、罚息537.94元、复利190.67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017.69元、利息1018.31元、罚息428.10元、复利176.95元;30000元贷款欠本金25234.53元、利息4057.08元、罚息1579.22元、复利828.07元)。另查,钟梓春、梁���梅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9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钟梓春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钟梓春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钟梓春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钟梓春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钟梓春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梁兰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梁兰梅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钟梓春、梁兰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钟梓春、梁兰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56268.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8日,利息为17512.75元、罚息为11424.71元、复利为3084.70元,从2017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34%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742%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钟梓春、梁兰梅负担(该费用被告钟梓春、梁兰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峻凡书 记 员 黄燕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