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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晓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晓波,高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任晓波,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高志东,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任晓波与被执行人高志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晓波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14776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车辆。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