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莱芜双青纸业有限公司、孟广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双青纸业有限公司,孟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双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吕花园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李清峰。被执行人:孟广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莱芜双青纸业有限公司与孟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封被执行人孟广顺退休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助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