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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晓莉与丁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莉,丁怀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378号原告:刘晓莉,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丁怀学,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刘晓莉与被告丁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怀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晓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丁怀学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2万元(该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实际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日止);2、诉讼费用由丁怀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底,丁怀学因周转向刘晓莉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2%,借款期限一年。2013年11月1日丁怀学收到借款后,向刘晓莉出具借条一份。三天后,丁怀学向刘晓莉支付半年利息2400元。2014年11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刘晓莉找到丁怀学要求其还款付息,但截止到刘晓莉起诉之日,丁怀学拒不偿还,为维护刘晓莉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丁怀学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丁怀学向刘晓莉借款2万元,刘晓莉将现金2万元交付丁怀学,丁怀学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刘丽2万元,月息2分,借一年,2013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日。之后,丁怀学支付利息2400元,截至2016年11月1日,丁怀学尚欠刘晓莉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2万元。以上事实,有刘晓莉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虽然本案借条中书写债权人为刘丽,但该借条为刘晓莉持有,且刘晓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丁怀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认定刘晓莉与丁怀学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刘莉莉出借2万元给丁怀学,丁怀学作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刘晓莉主张利息为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产生利息为14400万元(2万元×2%×36个月),扣除丁怀学已支付的利息2400元,尚欠利息1.2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怀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2万元,2016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丁怀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