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深圳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434号原告:陈某。被告:深圳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双方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一致、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简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