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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林文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林文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319号之一原告: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中心镇环江村。法定代表人:潘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努,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贤母西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沙龙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通,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刚(特别授权),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林文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袁国礼人民陪审员  曹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