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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林为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林为钟,林志云,翁燕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景水岸)裙楼4层401号及1层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7339-1。主要负责人:吴龙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为钟,男,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云,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燕玲,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为钟、林志云、翁燕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与林为钟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艺晖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延龄PAGE 来源:百度“”